加重詐欺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SM-114-台聲-56-2025032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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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游寶生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第三 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 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游寶生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可憑。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院前述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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