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SM-114-台聲-61-202503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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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游寶生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 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本件聲請人游寶生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上訴字第254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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