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SM-114-台聲-67-2025032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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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7號 聲 明 人 謝黔栗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2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76號),聲 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黔栗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 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以「刑事再抗告狀」名義具 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