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SM-114-台聲-68-2025032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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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8號 聲 明 人 葉明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1月12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5625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除符合特別救濟程序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葉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在第三審上訴,依法不得再聲明不服,聲明人以異議方式對本院前開判決聲明不服,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