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SM-114-台聲-7-2025011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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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號 聲 明 人 丁易津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第三審 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52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丁易津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以「非常上訴」 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