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M-114-台聲-9-202501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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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號 聲 明 人 高偉航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而非僅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而維持下級審裁判所宣告刑罰或法律效果之法院。若有法定聲明異議權人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即與上揭條文關於聲明異議管轄法院之規定不合,而應裁定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明人高偉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論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553號判決駁回上訴,聲明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揭各該判決書及聲明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並非前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