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M-114-台附-1-20250213-1
字號
台附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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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台附字第1號 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林伯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榮財 被 上訴 人 蔡政達 方敏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 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係於107年4月25日繫屬於法院,有收狀日期在卷可按(見第一審卷第1宗第5頁),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而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翁榮財、蔡政達及方敏郎被訴違反營 業秘密法等罪案件,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因而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