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黃景德與廖碧如(即吳春仁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事件。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1-台上-2132-20241009-2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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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 上 訴 人 黃景德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碧如(即吳春仁之承受訴訟人) 廖光立(即吳春仁之承受訴訟人) 廖光智(即吳春仁之承受訴訟人) 廖光雄(即吳春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碧如、廖光立、廖光智、廖光雄為被上訴人吳春仁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 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吳春仁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死亡,廖碧如 、廖光立、廖光智、廖光雄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稽,應由 該4人為被上訴人吳春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其迄未聲 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