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SV-111-台上-507-20241017-2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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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507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進 一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佳 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秋 華律師 葉 立 琦律師 黃 子 豪律師 上 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文 均 訴訟代理人 盧 柏 岑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上 訴 人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 傳 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進一為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理人於其職務範圍內,在訴訟上 亦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聲明人即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繫屬中已有變更,有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總經理郭進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