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與林伯華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更正事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SV-112-台上-1017-20250227-2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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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伯華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4月2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聲請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所載「○○市○○區○○段104地號土地」應更正為「○ ○市○○區○○段140地號土地」。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有上 述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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