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賴信政與賴吉雄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更正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SV-112-台上-264-20241218-3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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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賴信政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吉雄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以: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事件之原上訴人賴游 阿不上訴第三審後,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死亡,其訴訟代理人及繼承人隱瞞其情,致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誤列賴游阿不為上訴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更正該裁定等語。 二、裁判如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賴游阿不上訴第三審後死亡,應屬命繼承人承受訴訟問題,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