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謝諒獲與吳祚大等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事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V-112-台聲-591-20241120-2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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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號),提 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 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 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 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 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 地址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 送達無效,有我國駐奈及利亞代表處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