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V-113-台上-1349-20241030-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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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坤南 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侯嘉榮 訴訟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 參 加 人 侯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 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 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意思表示與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1月8日起登記為坐落○○市○○區○○段513、514、51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上訴人於土地上鋪設如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A1、B1、C1、C2之柏油路面,及編號A2、B2、C3之下水道。綜合上訴人不爭執事實、第一審勘驗筆錄與照片、Google地圖、證人郭文屏(○○市○○區○○里里長)、王蔡淑華、陳刑麗虹與侯健二〈均為同區○○○○0段139巷(下稱139巷)住戶〉之證述,及139巷兩側房屋建築與使用執照暨所附資料,參互以察,興建房屋時係規劃往南通行光華路,系爭土地非屬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便利139巷住戶往北通行○○○○,惟尚非該巷住戶或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非屬既成道路而不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另設置下水道未見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亦未能證明其必要性或係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第2款或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抑或被上訴人應承受原土地所有人侯學富與住戶間使用借貸關係,容任上訴人於系爭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或下水道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復以系爭土地遭占用之比例達84%,上訴人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使被上訴人有救濟機會,經權衡被上訴人行使權利所得利益與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難認被上訴人請求除去該柏油路面與下水道,屬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除去上開柏油路面與下水道,返還占用土地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18日起,按月給付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理由不備、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另上訴人上訴本院後,提出之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所附會勘紀錄表與照片,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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