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SV-113-台上-1590-2024101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張震宇 訴訟代理人 陳禮文律師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勞上字第9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自民國88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其於108年、109年未積極任事而延宕工作,並延誤處理訴外人美商Remote soft,Inc.公司股票分割及分配事宜,遇事習慣推諉、敷衍,於上班時間睡覺,工作態度消極,工作表現不佳,不能勝任特殊技能助理之工作,復多次未經被上訴人核准即擅離工作崗位。上訴人原負責數理組之業務量不多,於108年、109年增加較為簡易之著作權授權案件,並無繁重難以負荷,而顯有超出其他工作同仁之情形。又上訴人擔任被上訴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前,已有長期工作表現不佳之情形,被上訴人未因上訴人擔任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即給予不合理待遇。上訴人於109年11月間拒絕簽署保密同意書,無法繼續承辦涉及被上訴人技轉業務機密案件,且於110年被上訴人對其進行工作輔導改善計畫期間,仍未積極執行專案項目,工作態度及表現均屬不佳,於該執行期間及結束後,仍有擅離工作崗位、不服從主管指揮及自行將公文銷號等情形。被上訴人多次給予上訴人改進機會,然上訴人之工作態度及工作表現均未改善,有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及客觀上怠於完成工作之情事,已達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被上訴人於110年12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附通知單記載內容,係以上訴人於108年至110年間就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屬合法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已敘明被上訴人非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108年、109年間公文稽催表,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之理由,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又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95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之案例事實與本案不同,不得比附援引。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