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3-台上-1609-202410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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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温 珮 君 訴訟代理人 蔡 文 健律師 黃 信 豪律師 王 又 真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王翠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合併觀察上訴人就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系爭房地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附表二系爭房屋裝修整建代墊款256萬7000元各該部分之資金來源與交付證明,被上訴人共收受256萬7000元;附表一編號7之155萬元(下稱系爭155萬元),另案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案列原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號,當事人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即其子黃茂松、其妹即上訴人之母温王麗玲,下稱B案)並未認定温王麗玲之支出明細,不足採為該155萬元為買賣價金之依據。上訴人無法證明該各筆款項之資金來源或已交付、轉交予被上訴人,或數額不符;通話錄音譯文未能證明兩造間已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或温王麗玲已給付全部價金;證人黃王麗芬、王玉冕在另案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案列原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57號,當事人為兩造與第一審共同被告即被上訴人之夫黃福舜,下稱A案)之證述,與該案證人王彥嵋、蘇桂霖所證,並不相符,亦未於温王麗玲在A案所證系爭房地以擲茭決定購買而成立買賣契約時在場,所證要屬傳聞,且温王麗玲在A案所證其與被上訴人達成購買系爭房地合意之方式,與常情有違,渠等證詞均難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被上訴人在B案已否認兩造間有買賣系爭房地,並未自承系爭155萬元為買賣價金。兩造就系爭房地未成立買賣契約,且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已收受250萬元價金,上訴人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59萬380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因伊係以低於市價250萬元出售,差額28萬3486元應扣除,不當得利部分亦應以整修前、後之差額計算等語,係對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說明及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其返還系爭房屋之不當得利價額253萬1450元所為(原審前審卷二131至133頁),並未自認出售系爭房地予上訴人。又原審已於判決理由說明系爭155萬元不足認定為購買系爭房地價款之心證所由得,復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非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