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SV-113-台上-1658-2024101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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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658號 上 訴 人 林綺婕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卓心雅律師 上 訴 人 許為庠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家上字第82號),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 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原係夫妻,先於民國100年8月23日簽署離婚協議書,惟未辦理離婚登記,嗣於103年3月21日修正上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並於同年5月6日辦理離婚登記。上訴人許為庠已履行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之金錢給付義務,另將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房地(下稱○○路房地)無償移轉予對造上訴人林綺婕所有。兩造就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移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路房地)部分,已協議變更為移轉○○路房地,林綺婕依該條約定,請求許為庠移轉○○路房地、清償系爭貸款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無據。又許為庠依系爭協議書第4條及附件約定,應於辦理離婚登記後7日內刊登系爭道歉啟事,否則應給付林綺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0萬元,此約定顯有昭示兩造婚姻之破綻及離婚盡皆歸責於許為庠之意,且係許為庠為求儘速離婚而為,無顯失公平之情,許為庠迄未刊登系爭道歉啟事,林綺婕自得依約請求許為庠給付該違約金。斟酌兩造身分、地位、收入及財產等狀況,上開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並無過高情事,爰不予核減。另上開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義務,未定有給付期限,許為庠應於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09年9月1日起,方負遲延責任。再林綺婕迄至110年5月12日始請求許為庠刊登系爭道歉啟事,距兩造離婚已歷7年,兩造並已各自再婚,原約定之給付目的顯不存在,且倘刊登系爭道歉啟事,恐將使許為庠家庭失和致遭受重大損失,而對林綺婕難謂有何利益,林綺婕此項權利之行使,顯非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是其請求許為庠刊登系爭道歉啟事,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之上訴均為不合法。末查關於林綺婕請求許為庠給付上開懲罰性違約金得否自兩造離婚登記屆滿7日之翌日即103年5月14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業經原審於113年3月1日準備程序中列為主要爭點,並由兩造辯論而採為判決基礎(見原審卷37、38、143、159、345、362頁),許為庠就該爭執事項並無視同自認之情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