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通行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SV-113-台上-1840-2024121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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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 上 訴 人 張國鴻 陳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 上訴 人 梁榮欽 洪文雄 陶萍蓮 洪翠麵 黄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46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 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張登山(上訴人張國鴻之父)、上訴人陳顯榮與原審視同上訴人謝文寬(下稱張登山3人)於民國69年5月16日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提供所有坐落分割前彰化縣○○市○○段351地號土地,由建商出資興建編號A1至A5、B1至B12共17棟店住房屋,張登山3人分得53%房地(即編號A2、A5、B4至B6、B9、B11至B12)所有權,嗣陸續出售。參諸房屋合建契約書、建築與使用執照及所附「A、B棟店住房新建工程設計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件,暨證人即原建商股東兼總經理王震明之證述,張登山3人與建商約定留設分割後同段351-23、351-2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私設道路(鋪設費用由建商負擔)供建案住戶對外通行使用,雙方就系爭土地成立通行契約。張登山3人基於商業行為,為確保建案出售獲利,提供系爭土地供建案住戶通行,即可預見該建案中之房地日後輾轉讓與情事,同意買受上開建案之住戶通行系爭土地,參以系爭土地實際上長年鋪設柏油路面、作為道路供住戶通行,迄上訴人設置地上物(110年3月間)攔阻為止,具有公示外觀,陳顯榮、謝文寬為原土地所有人,張國鴻因繼承及分割而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知悉系爭土地供作道路使用,若將其繼續作道路使用,無使其等財產權受有不測之損害,基於債權物權化之效力,上訴人應受該通行契約效力所拘束。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對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上訴人應將如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A1、B、A2地上物移除,不得設置障礙物或妨害其等通行,並容忍其等在土地上開設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道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理由不備或違反證據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另被上訴人非確認通行契約之基礎事實,並依該通行契約為主張,原審據以為判決,並無認作主張之違法,復以本件並無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上訴人指摘原審違反闡明義務,要屬誤會,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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