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3-台上-1940-202410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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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 上 訴 人 蔣淑芬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上 訴 人 李麗真 李明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被 上訴 人 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下稱嘉義種苗 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上更一字 第29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蔣淑芬、上訴人李麗真以次二人各自負 擔、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原審被上訴人李蔣月霞於原審宣判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 卷,經包含上訴人李麗真、李明亭(下稱李麗真2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三、李麗真2人、對造上訴人蔣淑芬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各 自提起上訴,雖均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李麗真2人及李蔣月霞之被繼承人李魁俊自民國80年9月起至110年1月4日死亡止,均為被上訴人嘉義種苗合作社之理事主席,又蔣淑芬為訴外人佳展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佳展公司)之投資人。李魁俊就嘉義種苗合作社與佳展公司所為不當商業行為,致蔣淑芬所受損害部分,於109年11月21日與蔣淑芬簽立系爭和解契約,表明願與嘉義種苗合作社給付蔣淑芬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李魁俊於簽約當日意識清楚,明確表達同意該契約所載內容,是李魁俊已與蔣淑芬成立該性質為無因債務承認之和解契約。然李魁俊並未於該和解契約末之嘉義種苗合作社簽名欄,代表該合作社簽名,難認其已代表該合作社同意契約內容,故該契約對嘉義種苗合作社不生效力。又系爭和解契約所載400萬元給付義務係屬可分之債,既未約定李魁俊與嘉義種苗合作社分擔比例,李魁俊應分擔1/2。從而,蔣淑芬依系爭和解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李麗真2人及李蔣月霞於繼承李魁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0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法、違反證據、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均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李麗真2人於本院始主張:原判決認定系爭和解契約於蔣淑芬與李魁俊間有效成立,違反前案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判決)之爭點效一節,核屬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未主張之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斟酌。均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