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V-113-台上-2034-20241128-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劉芝宇 姜賢子 劉紹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蔡淑湄律師 被 上訴 人 羅亦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095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 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劉芝宇於民國111年2月27日在其Facebook社群平台(下稱FB)「○○○」帳號之個人頁面發布指涉被上訴人缺德、玩弄欺騙糟蹋女孩感情、誘拐未成年少女、一隻狼說一套做一套、愛情大騙子等語,及與被上訴人LINE對話紀錄之截圖、被上訴人暨配偶即訴外人宋景樺之照片(下稱系爭貼文),並於同年6月24日、30日、7月1日在FB社團分享系爭貼文。嗣劉芝宇與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5日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7號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下稱第一次和解)後,又於同年8月31日在FB社團分享系爭貼文,兩造於同年11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5號事件再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上訴人願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劉芝宇不得在網路上散布任何與被上訴人或其家人有關之事,不得與被上訴人及其友人、親人、配偶、配偶友人、往來廠商為聯絡,如有違反,上訴人應連帶賠償被上訴人200萬元(下稱第二次和解),係以確保劉芝宇承諾不於網路散布被上訴人與其配偶相關內容之強制罰,為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惟劉芝宇復於同年11月29日以帳號「00000 00000」在系爭貼文下方留言「換那個胖女人倒霉……,破鍋配爛蓋」、「要慶幸我們脫離了這種人渣!……到處騙」、「一直在造孽糟蹋女孩子」等語;同年12月23日在FB社團分享系爭貼文,而在網路散布與被上訴人及其配偶有關之內容。審酌第二次和解約定之違約金性質具有嚇阻之目的及作用,非以被害人所受損害為唯一審定標準,劉芝宇無視第一、二次和解約定之違約金,故意再度發布上開言論並為分享,認其違約金之約定並未過高。從而,被上訴人依第二次和解之約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20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民事訴訟對傳聞證據非不得採為證據方法,法官得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判斷其證明力,上訴人謂宋景樺所為證言係聽聞他人訴訟外所言,為傳聞證據,原審予以採認,有違證據法則云云,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