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為一定行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V-113-台上-2053-20241030-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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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 上 訴 人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庭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 上訴 人 好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被 上訴 人 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潔 被 上訴 人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大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 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155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 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 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 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 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 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 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本 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 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 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 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2日與被上訴人、訴外人播音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被上訴人等4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契約書、股份轉讓 契約補充協議書(下分稱系爭契約、補充協議),將所持中國廣 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廣公司)3億1,840萬3,043股股份以新 臺幣(下同)57億元轉讓被上訴人等4公司,並於系爭契約第11 條第2項記載被上訴人等4公司於給付股款總額未達90%前,為擔 保華夏公司之債權,同意中廣公司超過2分之1之董事席次及1席 監察人,由華夏公司推薦人選,經被上訴人等4公司同意後,以 其法人代表身分擔任中廣公司董事、監察人,未經華夏公司同意 ,不得任意改派;中廣公司之財務主管,華夏公司得指派1席人 選等內容之約定(下稱系爭約款)。嗣華夏公司於95年12月29日 轉讓上開價金債權中56億元予上訴人,上訴人於96年3月30日與 被上訴人等4公司簽訂備忘錄,約定華夏公司就系爭契約、補充 協議之權利義務由上訴人承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4公司間前 案確定判決認定系爭約款無效(下稱原判斷),上訴人無從依系 爭約款為請求(聲明與本件不同)。上訴人於本件所提其109年9 月25日函及中廣公司109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第45屆第13次董事 會議事錄等新訴訟資料不足以推翻原判斷,兩造均應受原判斷爭 點效之拘束,法院亦不得為相異之判斷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 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 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系爭約款並無排除系爭契約第 11條第2項但書,上訴人就此指摘,不無誤會;又本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248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並無法律見解歧異 ,而有提案予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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