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SV-113-台上-2115-20241114-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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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 上 訴 人 蔡明政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法定代理人 陳良乾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63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 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 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 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 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 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 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本 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 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 使所論斷: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為臺南市所有,被上訴人為管理機關,經規劃為公有停車場而整 地及鋪設柏油地面期間,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故意在地面 挖掘鑿洞及種植芒果樹,現仍占有系爭土地如第一審判決附圖編 號A所示部分(下稱A土地),並無占有之正當權源。又系爭土地 非農業用地,上訴人無權占有A土地,受有相當於土地租金之使 用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損害,應返還不當得利,並按系爭土地申 報地價年息5%計算利得,而非以公有耕地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準 (甘藷1,920公斤)計算。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中段、第179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移除A土地上之果樹、返還 A土地,並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2,572元,及自111年4月1日 起至返還A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1,850元,應予准許等情,指摘 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 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末查檢察官認上訴人之無權占有行為,不構成竊佔 罪嫌,尚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上訴人所為指摘,不無誤會,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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