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SV-113-台上-2118-2024112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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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陳豐陞 被 上訴 人 陳清煌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其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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