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SV-113-台上-2234-20250108-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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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234號 上 訴 人 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許永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 孫丁君律師 陳怡如律師 被 上訴 人 阿里山精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蔡宛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 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9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意思表示、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觀諸被上訴人先後在營運協調會、營運討論會向上訴人表示欲終止契約,且以民國111年5月5日函重申斯旨,並告以上訴人得委託訴外人台灣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台灣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資產鑑價後,上訴人旋於同年5月12日及13日,分別發函載明:雙方合意於許可年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契約,同意並正式委託台灣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價等語,復於同年5月16日致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記載:被上訴人正式提出提前終止契約,本校決議同意被上訴人建議之鑑價單位,以符合雙方合意之精神等內容,堪認系爭契約已因兩造達成合意而終止。有關資產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等善後處置,綜參證人吳庶任、謝憲騏證述及上訴人111年5月30日函復台灣估價師事務所(副本抄送被上訴人)意旨,堪認兩造就鑑定單位及估價方法已有共識而達成合意,則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17.3.2、11.5.4約定及鑑定單位估價結果,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4,305萬8,700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就其他未詳載部分,說明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於判決結果無礙,不逐一論列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背論理、經驗、證據法則或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至原審認定系爭契約因兩造合意終止,而得排除適用第11章約定,其判斷當否,要屬根據本件事實解釋意思表示及契約之職權行使,不具應予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性,更與裁判一致性無關。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抗辯終止日期為兩造合意終止契約之必要之點,暨所提財政部113年6月4日函公告之「主辦機關辦理新建、營運及移轉(BOT)案投資契約範本」、108年11月1日函公告之「開放『保險業為單一申請人結合專業第三人參與』BOT案投資契約參考條款(限供民間機構為保險業用)』108年修正版」,核屬新防禦方法及新證據,本院依法不得審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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