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SV-113-台上-2340-2025032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 上 訴 人 王 經 彥 黃 順 福 黃王月裡 柯 富 華 郭 國 瑜 陳 彥 均 柯黃綉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 宗 榮 張 宗 隆 張 惠 香 張 美 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87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 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王經彥以次5人、上訴人陳彥均之被繼承人陳增福、上訴人柯黃綉琴之被繼承人柯富永(下稱王經彥7人)前(於民國56年間)與訴外人張金標(00年間死亡,其繼承人之一即配偶張劉月娥於00年0月0日死亡,被上訴人為其等繼承人)就原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及坐落土地應有部分(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成立買賣契約,約定先設定典權,爾後逐年依買賣關係分批移轉所有權。惟雙方未約定典權設定(75年6月19日登記、存續期間30年)後之移轉附有期限或條件,上訴人亦未說明有請求移轉遭拒情事,其等移轉登記請求權之行使,並無法律上障礙。另典權期限屆滿2年內,出典人得以原典價贖回,上訴人以為典期屆滿即可取得典物所有權之主觀認知,不得據以抗辯請求權應自典權期限屆滿後起算;張金標並無以設定典權為由拒絕履行買賣契約義務,或表明將於典權關係消滅後始移轉所有權登記,而典權本有設定存續期間,均非是王經彥7人或上訴人信賴而未及時行使權利之情事,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無違誠信原則。上訴人自75年6月19日起即得請求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竟遲至109年10月19日始起訴請求,已逾15年之請求權時效,被上訴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即屬有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1148條、第115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原張劉月娥於系爭建物應有部分1/5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建物各所有權及如附表「應移轉土地之應有部分」欄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登記予各上訴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理由不備、調查未盡及適用法規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