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SV-113-台上-2346-20241205-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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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346號 上 訴 人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學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6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建上字第3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 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 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 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 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 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 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本 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 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 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將所承攬「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臺東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工程」之鋼結構工程委由上訴人施作, 兩造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 ,工程單價及數量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所示。上訴人已完成 附件項次1至5、11所示工程,依系爭合約第8條第3項、第7項約 定,其於請求估驗計價或保留款時,有先為檢附上開工項之鋼購 材料942公噸(含RH型鋼、背襯板、C型鋼、鋼板)、風拉桿、油漆 等材料之出廠證明正本、無輻射證明正本,及天車BOX柱、H型鋼 樑、樑柱接頭、BOX樑、桁架等超音波檢測(UT)、磁粒檢測(MT) 檢驗報告書、噴砂處理證明等證明文件正本(下合稱系爭材證資 料)之義務,此與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不具對價性,亦不因被上 訴人准予先為估驗計價而免除。則上訴人交付系爭材證資料之履 行期限既已屆至,被上訴人依約自得請求交付,上訴人不得以被 上訴人未給付足額工程款為同時履行抗辯等情,指摘為不當,並 就原審已論斷者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論斷違法,而非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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