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SV-113-台上-2349-20241218-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 上 訴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被 上訴 人 盧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6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3年度再字第1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 ,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02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