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SV-113-台上-2356-20241225-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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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張世忠 被 上訴 人 顏玉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112年 度附民上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依首揭說明,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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