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SV-113-台上-628-20250108-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櫳春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家上字第9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遺囑人鄭張秀蘭指定訴外人周德壎及同意訴外人姚素珠、李嘉楠等3人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並口述擬將其遺產(即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遺產)於支付其殯葬費用後,由被上訴人與原審共同上訴人鄭世明及鄭世明配偶即訴外人張麗美各繼承3分之1(張麗美於第一審表明抛棄影響鄭張秀蘭如附表二編號3至10之繼承人特留分之遺贈請求權)之遺囑意旨,經周德壎筆記及在鄭張秀蘭、姚素珠、李嘉楠面前宣讀、講解,經鄭張秀蘭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周德壎之姓名,由見證人周德壎、姚素珠、李嘉楠及遺囑人鄭張秀蘭同行簽名,該遺囑符合代筆遺囑法定要件,自屬有效;鄭張秀蘭之繼承人及各該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應保留該遺囑侵害鄭張秀蘭如附表二編號3至10之繼承人特留分之比例,爰將系爭遺產按附表三比例分配予鄭張秀蘭全體繼承人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依證據評價判斷其事實之真偽,核屬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且已於判決說明該遺囑符合代筆遺囑法定要件,鄭張秀蘭並無反對而同意以周德壎所推薦之姚素珠、李嘉楠擔任該遺囑見證人之理由及其心證所由得,復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判決違背法令或理由矛盾。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