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SV-113-台抗-719-20241017-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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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19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等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此項抗告,應包括再抗告在內。本件原法 院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113年度抗字第404號裁定係於同年5月2 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 翌日起,算至同年月30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6月3日始對 該裁定提起再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 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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