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3-台抗-735-2024100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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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35號 抗 告 人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重再字第16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預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6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84萬7,884元,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未具理由對原裁定提出抗告,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