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SV-113-台抗-748-20241017-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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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48號 再 抗告 人 香港商世紀互聯風險投資有限公司(VNET Venture 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上野嘉久(UENO Yoshihisa)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張仲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世偉間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741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 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 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 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 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 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 無非以:伊依兩造投資協議匯款美金270萬元予相對人,相對人 卻未依約移轉股權,伊已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向香港國際仲裁 中心對相對人提付仲裁,請求返還投資款。相對人所有資產除存 款外,其餘投資款項、股票及不動產均易受市場波動而難以估計 實際價值,且均屬易於處分而不易追索之財產。伊已釋明假扣押 之原因,縱釋明不足,亦得命供擔保以補不足。原法院竟認伊未 釋明,裁定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廢棄司法事務官准許假扣押聲請 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 上述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就假扣押原因未予釋明之事 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 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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