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V-113-台抗-751-2024103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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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51號 抗 告 人 余俊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上 字第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 於原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裁定命抗告人於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 書足據。乃抗告人未依限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非有理由。至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原裁定之當事 人,抗告人將之列為相對人,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