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SV-113-台抗-761-2024101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61號 抗 告 人 徐光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金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裁定(113年度再 字第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 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即非合法,無庸命其補正。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敘明該判決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原法院因認其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