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V-113-台抗-841-202411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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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41號 抗 告 人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 字第2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其聲請即無實益。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6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稱系爭再審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重再字第1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同年7月8日就已終結之系爭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因認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實益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未具理由對原裁定為抗告,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