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SV-113-台抗-854-20241114-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54號 抗 告 人 葉潤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 113年度家再抗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須表明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及如何合於該款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