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判決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V-113-台抗-858-202411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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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58號 抗 告 人 李國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臺灣高 等法院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法院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 本件抗告人主張:伊曾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藍天堂公司)所交付第三人德吉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貼現借款予藍天堂公司(下稱系爭票貼借款),惟原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計算伊與藍天堂公司間借款債務餘額時,未將系爭票貼借款計入伊之債權,而有裁判脫漏,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原法院以:藍天堂公司以其已清償向抗告人之借款,抗告人仍持無效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獲款新臺幣(下同)160萬1894元(下稱系爭執行款),要屬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抗告人返還系爭執行款本息所提本訴部分,系爭判決係就抗告人陳報其所製作如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民國103年1月10日借款動支明細表及附表二所示出借款項列表,逐筆調查雙方帳戶往來交易明細、歷史對帳單、匯款及存款憑證、提款紀錄、營業稅繳款書、付款指示條、代收票據明細表等證據,在附表二「本院判斷之理由」欄逐一說明採駁之理由,據以認定抗告人借款債權共計932萬845元,藍天堂公司陸續清償總額1008萬6583元,抗告人已無借款債權存在,藍天堂公司請求抗告人返還不當得利為有理由,而為藍天堂公司勝訴之判決。且就抗告人以藍天堂公司及相對人即該公司實際、登記負責人許乘嘉、陳素秋(下合稱藍天堂公司等3人)明知積欠其借款債務,卻在民、刑事訴訟為不實陳述,致其受有債權無法獲償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藍天堂公司等3人連帶賠償160萬1894元所提反訴部分,系爭判決係認藍天堂公司等3人本於主觀確信所為訴訟上陳述,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抗告人財產上利益可言,而為抗告人敗訴之判決。系爭判決之主文及理由,業就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均為判斷。至抗告人所指系爭票貼借款,核屬攻擊或防禦方法,並非訴訟標的,自無漏未裁判之情事,因而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