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V-113-台抗-871-2024112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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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71號 抗 告 人 朱立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王李美雪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年 度重上字第1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程 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 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 回其上訴。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預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 據。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4號 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839號 裁定駁回其抗告)。迄同年9月11日止,抗告人仍未補正,原法院 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