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V-113-台抗-875-2024112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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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75號 再 抗告 人 賴艾蓮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美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506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 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3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迄未補正,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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