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V-113-台抗-876-202411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76號 抗 告 人 王智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建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 年度聲字第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5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