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限期起訴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V-113-台抗-879-20241128-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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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79號 抗 告 人 李政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限期起訴聲 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 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68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113年1 0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 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 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 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