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遺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SV-113-台抗-893-20250108-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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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93號 抗 告 人 邱荷晴 邱培倫 邱裕仁 邱詩芩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裕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永盛等間請求分割遺產(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抗告人補繳第二、三審裁判費 部分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抗告人邱荷晴已於民國112年1月1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之1第2項規定,自該日起為成年)、邱培倫於113年7月11日成年,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抗告人邱裕仁、邱裕賓為先位原告(該2人下稱先位原告), 邱荷晴、邱培倫、邱詩芩為備位原告(該3人下稱備位原告),以相對人為被告,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第一審法院)起訴,分別請求判決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一、二備位之訴聲明所示(先位之訴部分未繫屬本院,茲不贅述)。經第一審法院駁回先位原告之訴,判准備位原告之訴。抗告人及相對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嗣於原法院審理中,抗告人均追加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先位原告聲明如附表一上訴聲明欄㈣至㈥、備位原告聲明如附表二上訴聲明欄㈡至㈣所示。原法院駁回先位原告上訴,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准備位原告之訴之判決,另命相對人協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及為如附表三所示之方法分割遺產。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原法院以:本件先、備位原告之訴,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依先位原告於附表一上訴聲明欄中備位之訴聲明核定。又先位原告起訴及上訴後追加之聲明部分,其目的均在滿足其附表一上訴聲明欄中聲明㈤、㈥之分割遺產及扣減請求,該等聲明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終局標的即上開聲明㈤、㈥之價額定之。依抗告人主張之被繼承人黃再居所遺如附表三所示遺產於追加起訴時之總價額新臺幣(下同) 2億4,333萬4,607元,按先位原告之特留分比例合計1/12〔(1/24)×2]計算,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027萬7,884元,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8萬5,696元,並命抗告人如數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8元。抗告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到院。 三、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 時之價額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當事人不服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查先位原告請求確認其等對被繼承人黃再居遺產各有1/24之特留分存在,部分相對人應塗銷黃再居部分遺產之遺囑繼承登記、遺贈登記、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黃再居遺產。惟黃再居遺產中之如附表三編號31至35部分,既經兩造合意不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應為先位原告請求之確認其等對被繼承人黃再居遺產各有1/24之特留分存在部分。又特留分,依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兩造不爭執黃再居遺產應扣除債務額即相對人黃永盛、黃永芳、陳妍婷已墊付之遺產稅及地價稅共2,787萬0,231元,而黃再居生前債務2,036萬6,665元,復為原法院所認定(原判決7、8、23頁),則能否逕以先位原告主張之黃再居積極遺產2億4,333萬4,607元為基準算定特留分之價額,而未扣除上開稅費及債務額?即滋疑義。乃原法院未察,未先扣除黃再居之債務,即核定抗告人上訴第二、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第二、三審裁判費,自有可議。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該部分及原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併予廢棄,由原法院重為核定。又抗告人已依原裁定所命補繳第二、三審裁判費,而依重為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倘抗告人已有溢繳,即應依職權發還。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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