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V-113-台抗-901-2024112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01號 抗 告 人 Hihg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即吳陵雲律師事務所間強制執行聲 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臺灣高 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712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