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V-113-台抗-904-2024122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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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04號 抗 告 人 陳修沁(原名:陳科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 裁定(113年度勞聲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勞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乃其未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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