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SV-113-台抗-905-20241121-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 聲字第1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 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46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 0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而抗告人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 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