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SV-113-台抗-924-20241211-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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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24號 抗 告 人 劉文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儲康寧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 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 度再抗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必對於確定裁定始得聲請之,若其裁定並未確 定,則其聲請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查原法院民國113年7月17日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係得抗告之裁定,該裁定於同年7月30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同年月31日提起抗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民事再抗告狀可稽。抗告人既已對上開原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即屬尚未確定,乃抗告人於該裁定確定前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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