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SV-113-台抗-941-20250214-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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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41號 抗 告 人 蔡昀臻 張進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進宗間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審重 上字第6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2年 度重訴字第18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桃園地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茲抗告人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惟查抗告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曾於113年7月31日聲請訴訟救助(見原法院卷第31頁),原法院未就抗告人此項聲請為任何准駁之裁定,即以抗告人逾限仍未補繳上訴費用為由,駁回抗告人第二審之上訴,自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