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V-113-台抗-962-2024122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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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62號 抗 告 人 PORTHLAND GARDEN HOLDING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柯美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衍屏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前對伊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以111 年度抗字第258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嗣抗告人對伊所提損害賠償訴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下稱本案訴訟)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 二、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抗告人對於本案訴訟所提第二審上訴,因逾期業經臺北地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法院113年度勞抗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是抗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至本案訴訟共同原告翔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詒公司)就其請求部分所提上訴之效力本不及於抗告人,且經臺北地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以翔詒公司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訴訟費用,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並分別經原法院113年度勞抗字第39號裁定駁回抗告、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原法院將此部分誤為抗告人之上訴,並據以准許撤銷假扣押裁定,理由雖有未當,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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