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SV-113-台抗-965-2024121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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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65號 再 抗告 人 廖文鐸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振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1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 ,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 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 ,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以 其抗告無理由,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原法院 固參酌該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62號判決認定兩造與第三人廖黃 香之被繼承人廖有章之遺產價值總計約為新臺幣(下同)16億餘 元,縱扣除廖黃香得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相對人依其應繼 分比例1/3仍可分得價值約4億餘元之遺產,難謂無資力。惟上開 判決尚未確定,相對人仍爭執有部分財產非屬廖有章之遺產,且 其中多數遺產位於國外甚難執行,倘廖黃香就其剩餘財產差額請 求先自廖有章之國內遺產取償,伊為相對人代繳之遺產稅即無從 自相對人可分得之國內遺產扣償。原裁定未查,遽認伊就假扣押 之原因未予釋明,而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 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認再抗告人未 釋明假扣押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 涉。依首揭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