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SV-113-台抗-969-20241225-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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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69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雪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 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44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證。而抗告人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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