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子女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SV-113-台簡聲-61-20241218-1
字號
台簡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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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A○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2間聲請交付子女再審事件,聲請停止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惟如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 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113967號請求交付子女事件之執行程序。然該執行 事件業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自動履行交付子女義務而執 行終結,有新北地院113年9月9日民事執行處函附於該執行事件 卷內可稽,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 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